Q12:藥品開封之後,怎麼算有效期限?
A:有個觀念要建立,就是「保存期限」不等同於「使用期限」。藥品的外包裝上,
都會打印「保存期限」(Expiration Date),也就是在未開封的情況下,保存條件 良好,可在期限內維持該藥品應有的藥效含量。不過,產品一經開封過後,受到溼度、溫度、微生物等影響,效期會因不同的藥品劑型或使用方式而不同。
例如口服藥片保存在藥廠原來的包裝,依照藥廠指示的保存條件,可以使用到「保存期限」為止;而注射劑一旦開封,則依照藥品安定性、是否含防腐劑、使用次數等,使用期限由「必須立即使用」到「一個月」不等。
如果藥品離開藥廠原來包裝,經過分裝或調製,效期就會受到影響,因此藥局會
標註「使用期限」(Beyond-use Date,BUD)。一般而言,口服藥錠或膠囊經過 改變包裝後,「使用期限」的計算方式是由開封到「保存期限」期間的四分之一 至二分之一,不超過半年。
經過調製後,例如藥粉配製成藥水,依每種藥特性及保存溫度,「使用期限」有所不同,多數不會超過兩周。
通常醫療院所給的藥品,都是以塑膠袋分裝,其實塑膠袋是很不好的容器,空氣與水氣的通透性佳,藥品很容易變質,建議取藥回家後,用鐵罐或玻璃罐連同藥袋封起來。此外,眼藥水一旦開封,一個月後就不要使用;一般生理食鹽水沒有添加防腐劑,如果要直接清洗眼睛,開封後二十四小時後就要丟棄, 不要覺得可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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